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规定,香港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委任公司秘书,以履行公司的法定责任。其职责包括按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披露和申报指明的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和股东等资料,亦需为董事局拟定公司会议议程、筹备周年股东大会及确保公司遵从《公司条例》相关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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